離職證明 一定要交嗎?
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 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法令內容說明,勞工離職前是有交接義務的,至於交接事項則交給勞資雙方同意即可。
離職證明一定要當天給嗎?
原則上非自願離職書證明,離職當天就因該拿到了,目前法規是沒有規定,公司幾時發給予非自願離職書證明,建議趕快先去找公司人事部要。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離職證明可以用什麼代替?
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離職一定要一個月嗎?
1. 勞基法規定的離職預告期間是多久?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此,在不定期契約上,不論是「雇主要解雇勞工」或「勞工要辭職」(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都要事先告知。
離職證明 多久要給?
而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此條之規定即在維護勞工之生存權及工作權,勞工請求發給之期限並無限制,換言之,勞基法對此並無時效或除斥期間之規定,為實現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是不應有所限制。
為什麼一定要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最主要的功能有二,一是證實勞工已離開前一份工作,二是確保勞工沒有身兼兩份工作,內容會紀錄工作經驗、年資等職務資訊,重要性相當於勞動合同。
離職前可以一次將特休請完嗎?
A: 您好: 1.離職日前可以一次全數將特休假請休完畢。 特休假有別於一般的請假性質,員工一旦排定特休,不須雇主同意即生效力,雇主不得要求員工附記理由或提供證明。 如果雇主限制請休,亦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裁處2-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離職證明書 一定要蓋章嗎?
依您所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僅蓋公司章,仍有法律效力,只是若法定代理人事後否認該契約效力,可能會滋生爭議,建議還是請公司補蓋法定代理人的印章。
離職證明跟誰申請?
離職證明應先向公司索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初步查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1、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在職證明跟離職證明一樣嗎?
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簡介 「在職證明」是指由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所出具的用以證明當事人在工作單位任職及收入情況的說明文件。 「離職證明」是指當事人原受雇單位所開立的說明文件。 其內容包含離職員工的受雇期間(到職日期及退職日期)、職位、離職原因。
離職後可以申請在職證明嗎?
員工向公司提出開立在職證明的要求,規定在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無論任職期間的長短,只要員工有在公司任職過,公司就必須依法開立服務證明書,且由於這是勞基法賦予勞工的權益,若公司拒絕,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離職一定要提前講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 第15條之規定,不論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要離職,都應提前告知雇主,除非發生數個勞基法上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