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遺失要如何處理?
(一)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同一分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二)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或股票掛失證明文件所載股東相同。 (三)當事人遺失本票者,應載明發票日及到期日。
支票可以報遺失嗎?
[1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57號民事裁定:「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本票』,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支票遺失一定要登報嗎?
當然支票、匯票、本票等也可能須去警局報請,才能拿到銀行或公司核發的「掛失止付相關證明」,這必須依該公司或銀行內規,要不要去警局報案而定。 這邊需注意一種情況,就是該票據如果「發票日」還沒有到,白話點可稱之為「未來票據」,則於該發票日到達前,由於其於發票日前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並不能到法院辦理後續程序。
支票可以補發嗎?
一、止付通知:如果您遺失了支票,請儘快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您的支票付款金融機構辦理止付,一般來說,您的支票付款金融機構會提供有關止付通知書的格式或範本,提供給您參考和使用。 在完成止付通知後之五日內,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日後您對支票付款金融機構,必須提出已為公示催告的證明。
如何讓支票不兌現?
法律解析: 一、發票人不願讓支票兌現,正確作法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發票人簽發支票後倘認為執有支票者並無請求支付支票款之權利,想提起訴訟解決,但擔心倘若支票兌現款項被提領,縱然官司打贏也無法彌補損失。 此時正確作法是依據票據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由法院為裁定禁止執票人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
簽本票要注意什麼?
本票簽名的規範也適用於民法第3條,只要符合下面規定都可以! 本票上的簽名必須是親自簽名,如果不是就無效 用印章代替簽名是OK的,印章跟本人親自簽名有同等效力 想要用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替代也可以,不過那份文件必須要經過另外2位見證人簽名以資證明,簡單來說,如果只有蓋指印,那是無效的
支票兌現有期限嗎?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如何公示催告?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 …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更多項目…
本票可以撤銷付款委託嗎?
1、本票之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申請撤銷付款委託,嗣後該本票提示時,付款銀行應以「32: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為退票理由辦理退票。 2、該退票理由不列入票信紀錄,對外不提供查詢。 四、支票曾因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理由退票,嗣後發票人又申請撤銷付款委託,付款銀行得否受理?
公示催告是什麼意思?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告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 若利害關係人未於該期間內申報權利,將發生劣後行使權利(例如:民法第1162 條)或證券無效(例如:民法第718 條、第725 條)等法律效果。
公示催告期間多久?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 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印章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辦理除權判決。 … 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 更多項目…
本票怎麼作廢?
不小心把本票弄丟怎麼辦? 3步驟讓本票作廢 步驟一:向發票人(債務人)通知本票已遺失,並且提醒其若有第三人來請求支付價金時,可以拒絕付款。 步驟二:向本票付款地的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會將本票遺失消息公布於法院佈告欄或網站,確認是否有人撿到本票。 步驟三:若在公告時間內未有人表示意見,法院將核發除權判決,本票即可作廢。
保付支票是什麼?
至於『保付支票』(保證付款支票)乃是客戶簽發(自己所屬支票)委託金融機構保證付款所開立之支票,一般需要是該金融機構的甲種存款用戶,欲行在甲存帳戶內存入該同額之金額,專款專用,以保證付款。
除權判決是甚麼?
「除權判決」是指有價證券(例如股票、支票、本票等)因為遺失、被盜或滅失,當事人為避免他人持有價證券而行使權利,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無人申報權利,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除去該有價證券權利的判決,使利害關係人喪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