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證明可以做什麼?

在職證明可以用什麼替代?

1.薪資證明:至各區行政中心税捐稽徵所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委由他人代辦、「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影本」、薪資袋(這年頭應該很少見)。 2.在職證明: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

在職證明需要大小章嗎?

A:1.現職機構開立之「在職證明書」正本(格式由各現職機構自訂,但必須含有○1 姓名、 ○2 服務機構名稱、○3 職稱、○4 到職日期、○5 開立在職證明日期(限109 年11 月5 日之 後開立方屬有效之證明)、○6 機構印信(大小章)等相關訊息,不得以名片、服務證代 替。)

在職證明是什麼?

「在職證明」是指由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所出具的用以證明當事人在工作單位任職及收入情況的說明文件。 「離職證明」是指當事人原受雇單位所開立的說明文件。 其內容包含離職員工的受雇期間(到職日期及退職日期)、職位、離職原因。

在職證明找誰開?

對於該當事人若有在職業工會加保,應向職業工業申請開立工作證明書。 您應了解當事人對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之用途,不宜貿然用您所述方法開立且加註關係,宜請當事人尋求所投保之職業工會幫忙才是。

在職證明有期限嗎?

三、勞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之期限 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4月14日台勞資二字第015061號函所示,服務證明書係用以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之工作經驗及職位待遇等事項,關係勞工權益甚鉅。 故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在職證明 可以不給嗎?

無論任職期間的長短,只要員工有在公司任職過,公司就必須依法開立服務證明書,且由於這是勞基法賦予勞工的權益,若公司拒絕,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租屋需要在職證明嗎?

簽約時比較重要的是妥善確認身份,所以雙方都要準備身份證影本供對方留存,房東可以要求房客再附上名片、工作證或在職證明,房客也可以要求看房屋的戶籍謄本,確認房子是房東本人出租的,接著就是約定租金、押金之金額及繳交時間,以及水電瓦斯、管理費的繳交及提供的傢俱家電清單等租賃細節。

沒有薪資證明能買車嗎?

在沒有薪轉證明的狀況下,也可提供扣繳憑單、所得清單、房屋稅單、地價稅單等來做為財力證明,但扣繳憑單呈現方式是以一年為單位,因此若是需要近3個月的資料佐證,可能就無法作為條件。

在職證明 會 查 嗎?

對此,勞保局也出面解惑,其實勞工們不必擔心,自己的投保資料會外洩或是被第三人查詢,因為這些投保紀錄都有受到《個資法》等法令保護,比方說,若你目前在A公司的話,A公司就只能查到你在A公司的投保資料,過往的投保明細是查不到的。

在職證明跟誰申請?

1.填寫在職及服務證明申請書1份(註明聯絡電話),送人事處給與科辦理。 2.非本府制式服務證明格式者(例如:學校報名考試時規定之格式),請簽會本處核對資料辦理,並至行政處文書科用印(需影印乙份簽呈留存行政處文書科)。 3.已離職人員申請服務證明書,同1方式辦理,並請註明聯絡電話。

在職證明書要蓋章嗎?

2.私人即個人或公司、法人,或非公家機關所出具之如:工作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等文件, 須由公證人確認簽名或對於文件核實確定為真正後,再蓋上認證章,即為「私文書認證」。

離職後可以申請在職證明嗎?

員工向公司提出開立在職證明的要求,規定在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無論任職期間的長短,只要員工有在公司任職過,公司就必須依法開立服務證明書,且由於這是勞基法賦予勞工的權益,若公司拒絕,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服務證明就是離職證明嗎?

一、雇主依法須提供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給勞工 按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而離職證明書是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