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犯有哪些?
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既遂之後至犯罪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中的犯罪形態。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窩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遺棄罪,重婚罪等都是典型的繼續犯。
犯罪之三大成立要件為何?
(一)犯罪,係符合刑罰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違法且具有罪責之行為。 (二)亦即,乃責任能力人於無阻卻違法原因時,基於故意或過失,所為之侵害法益,應受刑罰制裁之不法行為。 (三)一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須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罪責」三個層次(階段)之判斷,缺一不可。
具體危險犯是結果犯嗎?
是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 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 一般而言,具體危險犯在 刑法分則中以諸如「危害公共安全」、「足以發生……危險」、「引起……危 險」等字樣明示之。 而本條條文既明訂有「致生……危險」之文字,最高法院 即認本罪屬具體危險犯。
如何定義犯罪?
即犯罪是 指違反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裁量之行為。 根據法律上的見解,犯罪 的構成須具備下列條件: 為違法之行為: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其行為為不法,但法定阻卻違 法事由者除外。 為有責任能力人的行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若未滿 十四歲,或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心神喪失人的行為,不構 成犯罪。
客觀處罰條件 是什麼?
△客觀處罰條件指於某行為已然確認成立犯罪後,為限制刑罰權發動,另以一定客觀事實之具備,始對該行為人加以處罰之特別制約事由。 由於此條件與行為或行為人本身之評價無關,而純為外界存在之客觀事實,故稱「客觀」;再因此類條件乃於犯罪成立後,針對需否處罰行為人一事所設之附加要件,故謂「處罰條件」。
保證人地位的來源有幾種?
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的來源可分為「保護義務」與「監督義務」二者,前者包含「法令之規定」、「自願承擔義務」、「最近親屬」、「密切生活關係」、「危險共同體」等;後者則包含「違背義務危險之前行為」、「為他人負責」、「場所管理責任」、「對危險源監督義務」等。
怎麼樣才算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防衛挑撥——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犯罪成立要件為何?
法院在審查人民是否成立犯罪時,將依循三個階層,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構成要件該當性」是確認行為事實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 「違法性」是確認犯罪行為中沒有合法理由,例如依法令的行為、公務員依上級命令的職務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避免緊急危難等。 「有責性」是確認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
傷害罪要關多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犯有未遂嗎?
2.行為人一旦著手實行,無論行為進展至何程度,或行為有無結果之發生,均有成立未遂犯之可能。 因此,行為至何階段,始可認為著手實行,乃決定預備犯與未遂犯之界限,以及斷定成立未遂犯與否之關鍵問題。
不純正身分犯是什麼?
(二)不純正身分犯 是指立法者考量到行為人的資格或關係有所變動時,而將該身分作為加重、 減輕或免除刑罰之要件。 若具有此等資格或關係的行為人,應適用加重、減 輕或免除刑罰之規定。 至於不具此等資格或關係的行為人,則不得適用加 重、減輕或免除刑罰之規定;但是,仍得成立基本構成要件之犯罪。
行為人是什麼意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犯罪一定是刑法嗎?
定義 犯罪可以定義為是危害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行爲,訂立法律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權益,凡是違反刑法規定,故意破壞他人受到法律所保障的權益稱為犯罪行為。
刑事紀錄多久消除 香港?
香港的制度不容許「消除」案底。 除了上訴得直而撤銷定罪,否則案底將伴隨終生。 但《罪犯自新條例》提供機制,有限度容許初犯者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