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該怎麼寫?

會議紀錄該怎麼寫?

必要的內容包括: 會議的日期和時間,此外還需有會議開始及結束時間。 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以及受邀參加但未能出席的人員姓名。 會議中討論的主題。 所做出的關鍵決策,例如選舉結果、接納或拒絕的行動以及下一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針對下一次會議提出的行動項目。

會議記錄 哪個記?

A37:記、紀二字在「記載」一義上相通。 如「記錄」亦作「紀錄」。 但在統緒、統理、準則等方面詞義,一律用「紀」。 如「本紀」不作「本記」,「 綱紀」不作「綱記」,「經紀」不作「經記」。

會議文書 有哪些?

典型的會議文書,包括開會通知、會議議程、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 有時候連 同開會通知發出的,還有參加者回條;而比較大型或正規的會議,還會有與會者提 案。

會議紀錄可以錄音嗎?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錄音等儲存之紀錄,非經院會或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攜出院外或外借。 本院委員得備儲存裝置,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 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主席可以提臨時動議嗎?

當有人發言時,或表決、選舉時,如其他人要提動議,主席應制止不予同意,但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訴動議不在此限。 動議者如要收回動議,在未附議時,主席直接允許其收回,但已附議後,要徵求附議人同意,如動議已有修正,則該動議已非原動議者所提動議,原動議者不得收回。

案由怎麼寫?

案由之著錄來源為案件之主旨、事由或案卷封面上之案名,依照案件主旨或事由給予適切、簡要文字表達檔案內容,通常需明確表達案件主旨或事由之人、事、時、地、物等文字為原則。 一般來說,著錄文字應語意簡潔、完整地摘錄案件要旨。

紀錄跟記錄有什麼不一樣?

我們再來看看記錄和紀錄這兩個詞。 “記錄”在做動詞時,指把聽到的話或發生的事寫下來,例如記錄在案。 記錄在做名詞時,指當場記下來的材料,如做會議記錄,也指做記錄的人,如推舉他當記錄。 “紀錄”一般只做名詞用,指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以內記載下來的最高成績,如打破紀錄,創造新紀錄等。

為什麼要做會議紀錄?

每一場會議都有其目的,而會議紀錄是能夠確保在開會後,將開會做出的決策、以及任務分配等細節記下來,幫助團隊進行分工的依據,若沒有這些資料能提供後續追蹤,那開會結束後所決議的項目常常就會不了了之,失去了開會的意義。

記錄是什麼意思?

記於書冊的資料。 如:「把事情的過程做成 記錄 。」 也作「紀錄」、「記載」。 在一定時間或範圍內記載下來的最高成績。

議程是什麼意思?

議程(英語:agenda)是會議主辦方擬定的一份會議活動的清單,清單上列出的活動一般會按時間順序排列,清單上的活動一般從主持人宣布開會開始,到休會結束。

臨時會可以提臨時動議嗎?

股東臨時會之召 集事由雖得列臨時動議,未列臨時動議者,基於資訊公開原則,為使股東能於股東臨時會 召集前,掌握股東臨時會之相關議案,開會時即不得提臨時動議。

會議 錄音 犯法嗎?

由於《刑法》第315之1第2項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錄音有犯法嗎?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勞資會議紀錄要公開嗎?

勞資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1條)。 有關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2條)。 至於勞資會議紀錄公開與否,應先行透過勞資會議決議,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