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該怎麼處理?

出車禍該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圖 【車禍處理流程一】立即停車,冷靜處理: 【車禍處理流程二】保留現場,以利採證: 【車禍處理流程三】人員傷亡,送醫急救: 【車禍處理流程四】報警處理、確認簽名: 【車禍處理流程五】尋找現場,目擊證人: 【車禍處理流程六】保險報案,申請理賠: 【車禍處理流程七】注意和解,詳載內容:

車禍和解要在哪裡和解?

車禍和解過程的進行地點很重要,如欲私下和解,建議可以選在警局內進行,雖然警方不會主動介入,但可提供確保雙方安全的場所及和解書讓雙方對談和簽署。 和解完成後,雙方也可提供一份和解書給警局存檔,也可以請警方協助銷案。

車禍要處理多久?

一般情況下,車禍的處理時間為1至3個月,倘若涉及司法訴訟,則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車禍所引起的刑事訴訟,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的6個月內提告,而民事賠償則具有2年的時效期限。

車禍警察會主動調監視器嗎?

回覆: 1. 完成報案程序:調閱私人或商家監視器,可向派出所提出申請,審核後我們會協助您向私人或商家調閱。 2. 由警方陪同調閱:私人或商家設置之監視器,因不受警方管理,且係私人財產,民眾自行前往調閱,常遭到拒絕,必須完成報案程序後,由我們陪同前往調閱,惟為偵辦刑案或釐清事故責任,即使民眾未申請,我們亦會主動前往調閱。

出車禍要打給保險公司嗎?

目前政府是強制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因此在110報案後,也要打電話聯絡你的保險公司報案(可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0800電話號碼),通知你所屬的業務專員或請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參與、協助流程處理,同時問清楚後續理賠程序該怎麼做、需要什麼資料等,以確保自身保險權益。

車禍沒受傷沒和解會怎樣?

1. 車禍刑事責任 刑事與民事追訴期間不同,車禍刑事責任是於有人員受傷時可以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但須在事故發生後的六個月內提出,若超過車禍六個月沒和解或是超過追訴期間才提起訴訟,檢察官會依職權做出不起訴之處分,若檢察官疏忽而未發現進而起訴,法院會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

車禍和解書要給警察嗎?

假使車禍事故輕微且沒有人傷亡,雙方決定當場自行和解,那麼可以不用報警處理,但事後務必將車禍和解書的書面內容寫清楚,防止日後發生糾紛;有需要時,也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讓中立的調解委員幫忙協調,保障雙方權益。

車禍和解可以反悔嗎?

除了寫明要以何種金錢賠償方式,如現金、匯款等。 倘若是於和解當場進行現金賠償,強烈建議在車禍和解書上標明金錢是否「收訖」。 簽了約,不一定在法律上就認定為收到錢了,寫明是否收訖,讓雙方都無法再反悔,可以大大避免收了錢不認帳的情形。

車禍和解要到警察局嗎?

(二) 車禍和解地點 車禍私下和解一定要慎選和解地點,不要約在其中一方家中談,建議車禍和解可以約在警察局內進行,雖然警察不會主動參與、插手和解案件,不過可以提供場地與車禍和解書讓當事人對談、簽署,最差的狀況下,至少在警局裡談判破局也比較不用怕被對方威脅、傷害。

和解完還能提告嗎?

加害人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和解條件有不得再追訴等約定,但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尚未提出告訴時,即因和解而承諾拋棄告訴權者,因告訴權屬公法上的權利,個人並無處分權,被害人仍然可以再行告訴,不受先前和解時已經拋棄告訴權的影響。

車禍和解一定要本人嗎?

有效的和解書視同契約,雙方皆有履行之義務。 和解書沒有一定的格式,只要有雙方及證人蓋章並填寫和解內容及日期即可。 一定要有家屬之委託書或同意書,才是有效的代理人。

肇責比例多久會出來?

當事人可以填寫鑑定申請表,向各地區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部分地區也有開放線上或郵寄申請的服務喔! 依照法律規定,鑑定委員會必須在2個月內作出鑑定報告。 如果案情比較複雜,最晚也會在4個月內取得鑑定報告! 民眾也可以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查詢」網站查詢案件目前的進度。

警察調監視器一定要給嗎?

私人單位警需徵求同意 雖然現在各種場合,監視器都相當普及,但發生案件時,警方想要調閱監視器,也沒有絕對強制力,如果遇上私人單位,像是百貨公司、超商、大賣場等,需要調相關畫面,需要配合出示相關證件或公文,因此警方有時候也被誤會,辦案不積極。

車禍會有紀錄嗎?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要記錄、勘查與蒐證事故現場,而這些紀錄必須留下書面資料。 警察記錄完後,會給當事人一張登記聯單,聯單上會有一些車禍後的基本指導。 車禍當事人在事後也可以帶著登記聯單,前往管轄的警察局,告訴警察,自己是哪一件車禍的當事人,要調取車禍的資料。

車禍可以事後報警嗎?

回覆: 交通事故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未報(警)案處理,事後因保險理賠或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等情形時,當事人可立即提供相關資料,向事故發生地點管轄警察機關要求補行報案處理。 依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警察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