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有哪些?
具體危險犯例如刑法第184條的規定,透過毀壞軌道、燈塔、標識或其他方法,影響交通工具往來的安全,必須要看有沒有產生立即性的危險,例如有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人身及財產受到具體損害的「危險性」(還沒有具體實害發生,但非常有可能發生)。
抽象危險犯是結果犯嗎?
(1)抽象危險犯: 由於不要求行為結果,故與行為犯相同,只要一經著手即達到既遂。 (2)實害犯與具體危險犯: 與結果犯相同,著手之後尚要求一定的行為結果,始達既遂。
抽象危險犯是什麼?
抽象危險犯,指某種行為當然具有侵害法益(刑法認為需保護的對象,例如生命、財產)的危險性,而不以有事實上具體侵害法益的危險為必要的犯罪。
傷害罪是結果犯嗎?
又稱侵害犯或實害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構成要件所預定之客觀可見的實害結果,始為既遂。 如殺人罪、傷害罪…等是。
意圖犯有哪些?
《中華民國刑法》中的意圖犯包括下列幾種: 大多數的財產犯罪(包括竊盜、侵占、詐欺、搶奪、強盜等罪) 偽造貨幣、度量衡或有價證券 妨害司法公正(偽證和誣告) 內亂外患 其他妨害公務或妨害秩序的犯罪
保證人地位的來源有幾種?
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的來源可分為「保護義務」與「監督義務」二者,前者包含「法令之規定」、「自願承擔義務」、「最近親屬」、「密切生活關係」、「危險共同體」等;後者則包含「違背義務危險之前行為」、「為他人負責」、「場所管理責任」、「對危險源監督義務」等。
如何定義犯罪?
即犯罪是 指違反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裁量之行為。 根據法律上的見解,犯罪 的構成須具備下列條件: 為違法之行為: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其行為為不法,但法定阻卻違 法事由者除外。 為有責任能力人的行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若未滿 十四歲,或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心神喪失人的行為,不構 成犯罪。
客觀處罰條件 是什麼?
△客觀處罰條件指於某行為已然確認成立犯罪後,為限制刑罰權發動,另以一定客觀事實之具備,始對該行為人加以處罰之特別制約事由。 由於此條件與行為或行為人本身之評價無關,而純為外界存在之客觀事實,故稱「客觀」;再因此類條件乃於犯罪成立後,針對需否處罰行為人一事所設之附加要件,故謂「處罰條件」。
什麼是舉動犯?
又稱舉動犯或形式犯,指犯罪行為一經著手實行,於其行為完成時其犯罪即告成立者。 亦即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
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
條文內容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縱火關幾年?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向犯有哪些?
某些犯罪類型,必須有至少「二個人」的存在才能成立,例如買賣毒品、賭博、賂賄、重婚等等。 而所謂「對向犯」,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所謂犯意之聯絡可言,而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傷害罪沒和解會被關嗎?
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案件可能進入司法程序,被告將可能留下前科,進而影響其後續生涯,例如限制其從事某些特定職業。 因此,建議被告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應該考慮釋出善意,以達成和解。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重傷害罪的情況下,是無法透過達成和解達成撤告的。
刑事案件能和解嗎?
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 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打人會被關嗎?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