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需要離職證明?

什麼情況需要離職證明?

通常有2 種情況需要申請離職證明:如果是未來要到新公司報到,那麼離職證明便有可能是報到需提交的文件之一,確保勞工已經和前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另一方面,若勞工碰上非自願離職的情形,需要請領失業補助時,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是申請的要件之一。

離職證明書 必要嗎?

根據《勞基法》第79條第3項、第4項,勞工要求離職證明,企業雇主有提供離職證明之義務,若違反則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離職證明可以用什麼代替?

拒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在就業保險法並沒有罰則,因為還是有另外兩種替代方案:一個是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明;另一個是經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同意,可以用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離職證明跟誰申請?

離職證明應先向公司索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初步查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1、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非自願離職證明一定要給嗎?

一、雇主依法須提供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給勞工 按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而離職證明書是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

離職證明一定要當天給嗎?

原則上非自願離職書證明,離職當天就因該拿到了,目前法規是沒有規定,公司幾時發給予非自願離職書證明,建議趕快先去找公司人事部要。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在職證明跟離職證明一樣嗎?

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簡介 「在職證明」是指由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所出具的用以證明當事人在工作單位任職及收入情況的說明文件。 「離職證明」是指當事人原受雇單位所開立的說明文件。 其內容包含離職員工的受雇期間(到職日期及退職日期)、職位、離職原因。

離職證明書要身分證嗎?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及影本各一份(須註明離職原因、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公司章)。 (2).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離職證明可以補發嗎?

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站)申請補發。 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 除應檢附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認定聯影本外,另須檢附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文件。

離職證明一定要給新公司嗎?

您好: 新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想確認您前一份工作的資歷,因為核定的職稱、職等與薪資水準大都參考您前一份相關資訊資訊。 健保轉出表是全民健保法規定投保單位轉換的文件,這二項都是企業新人報到時的普通文件,不至於有求職陷阱。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拿?

1.被保險人為受僱勞工,自投保單位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向投保單位申請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2.離職證明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且蓋有足資代表公司之章戳,若檢附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應由勞僱雙方用印。

沒有離職證明怎麼辦?

若需要離職證明書,應先要求原離職公司發給;如果公司解散者,可向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若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查證是否為非自願離職會正式函覆給您,您可持該公文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切結方式辦理。 惟如係因離職事由與雇主有爭議,須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在案後,可向各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離職證明多久內要給?

Q5:離職證明書,有沒有限於離職後多久時間內,必須向雇主請求呢? 勞基法第19條並沒有限制請求之時間,雖然有見解認為即比照傳統民法第125條規定之限制以15年為限,也就是必須於離職後15年內向雇主請求。

離職證明書需要幾份?

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並加蓋印信或章戳)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離職證明要蓋章嗎?

2.離職證明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且蓋有足資代表公司之章戳,若檢附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應由勞僱雙方用印。 倘若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應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性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