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給離職證明嗎?

一定要給離職證明嗎?

一、雇主依法須提供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給勞工 按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而離職證明書是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

為什麼一定要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最主要的功能有二,一是證實勞工已離開前一份工作,二是確保勞工沒有身兼兩份工作,內容會紀錄工作經驗、年資等職務資訊,重要性相當於勞動合同。

離職證明可以用什麼代替?

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離職證明什麼時候拿到?

且,依同法(編按:指勞基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5年。 爰此,若勞工之勞動契約後5年內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因此即使勞工已經離職,但只要在離職後五年內要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雇主也仍不得拒絕。

離職一定要一個月嗎?

1. 勞基法規定的離職預告期間是多久?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此,在不定期契約上,不論是「雇主要解雇勞工」或「勞工要辭職」(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都要事先告知。

離職前可以一次將特休請完嗎?

A: 您好: 1.離職日前可以一次全數將特休假請休完畢。 特休假有別於一般的請假性質,員工一旦排定特休,不須雇主同意即生效力,雇主不得要求員工附記理由或提供證明。 如果雇主限制請休,亦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裁處2-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離職證明會有職稱嗎?

所謂的離職證明書是指:當員工離職時,由原企業所發的一份文件,記載該員工離職事由、任職的時間、工作類型、職務、職稱等內容,也可稱為服務證明書。

離職一定要辦離職手續嗎?

YES!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第三點:「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 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

離職證明跟誰申請?

離職證明應先向公司索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初步查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1、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拿?

1.被保險人為受僱勞工,自投保單位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向投保單位申請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2.離職證明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且蓋有足資代表公司之章戳,若檢附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應由勞僱雙方用印。

離職切結書一定要簽嗎?

?法律沒規定不能要求員工簽,但也沒規定簽了才能離職很多文件其實法律都沒規定應以書面為必要(像是勞動契約),但通常為了釐清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書面約定還是比較好的,但相對的,有些文件即使勞工在離職時不配合簽署,只要有做好離職預告與交接工作,仍然不會影響離職的生效情形。

離職證明需要正本嗎?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及影本各一份(須註明離職原因、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公司章)。 (2).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離職後可以申請在職證明嗎?

員工向公司提出開立在職證明的要求,規定在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無論任職期間的長短,只要員工有在公司任職過,公司就必須依法開立服務證明書,且由於這是勞基法賦予勞工的權益,若公司拒絕,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離職可以馬上走嗎?

法律上,提離職的方式不論口頭告知或書面提出,甚至傳訊息告知都可以,一旦「告知」法律即發生效力,並不需要獲得雇主「同意」。 104人力銀行資深副總經理暨人資長鍾文雄說明,工作滿3年在「離職前30天」通知公司人資部門或是主管即可,任何方式都可以,只要確認對方收到訊息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