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外遇可以離婚嗎?
二、另一半精神出軌,構成離婚事由嗎? 雖然精神出軌,諸如以電愛、網戀等並沒有發生肉體上的親密接觸或性行為,是無法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離婚,但如果在主觀、客觀上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還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精神出軌算犯法嗎?
法律雖然不處罰「精神外遇」,無法在刑事上為自己爭回一口氣,但能讓被害人循著民事途徑,爭取一些金錢作為精神被侵害的補償,也不失是一種好方法! 我國的《民法》債編中訂有多種「債」的發生原因,其中一項最為人經常使用的便是「侵權行為」制度。
精神外遇是外遇嗎?
以往的出軌定義就是肉體出軌,和其他人發生性交,有了對婚姻不忠的事實。 那麼心靈出軌意思是什麼呢? 是和肉體出軌相反,是思想上的、沒有實質存在的,也因為精神上出軌有時難以被察覺、發現,因此比起肉體出軌,有些人更無法接受精神出軌。
外遇可以告什麼?
配偶外遇時,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至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經過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所以已經不可以再提告通姦罪追究通姦者的刑事責任。
怎樣算外遇?
外遇的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有些許不同,在社會學辭典和法律實務中,外遇即指已婚者自願與非配偶者性交(通姦);若僅有「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而無實際的性接觸,可稱之為精神外遇。 開放式關係的婚外情常被外人誤指為「出軌」,但若符合伴侶雙方事前合意的協議,反而實為「在軌」。
如何才算外遇?
相較於刑法對於通姦的判斷非常嚴格,民法上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要件就相對寬鬆,即使沒有性交(包含通姦),舉凡擁抱、牽手、親吻、一起洗澡、蓋棉被聊心事等行為,綜合判斷之後,認為外遇配偶與第三者之間有逾越一般朋友的交往關係,都可能被判定為侵害配偶權,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外遇怎麼蒐證?
但想請求外遇求償,應如何蒐證呢? 建議先以物證為主,舉凡簡訊、line對話紀錄、line訊息、錄音、錄影、電郵都可以,只要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人間有前述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即可;除物證以外,如有其他證人親見親聞外遇事實者,亦可傳喚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