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是什麼意思?
再保險(Reinsurance)是指一家保險公司為避免自己遭遇損失和風險而向另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的過程。 個人及企業通過簽訂保險契約以得到面對不同風險(如:龍捲風、地震、法律訴訟、疾病或死亡)時的保障。 同理,再保險為保險公司提供類似的保護。
為何需要再保險?
再保險之最重要功能,在於協助原保險人之擴大其承保容量。 隨著全球 經濟之快速發展,危險累積與巨型或特殊危險之產生,原保險人常須承受遠超 過其財務能力所能負擔之業務。 此時,必須依賴再保險之協助,方可將上述危 Page 3 3 第六章再保險之監理 險有效地平均與分散。
什麼是臨時再保險?
臨時再保險是保險其中一種方式無論保險人或者再保險人都有充分的自主權,可以個案來決定是否承擔風險。 臨時再保險採用臨時再保險的方式時,案件都須單獨洽談,所以成本效率比較差,通常是用來解決特殊或巨額風險的再保方式如石化產業半導體產業,大型運動場等。
什麼是定額保險?
人身保險中,照約定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定額保險適用於人身保險,因為人身保險所保障的被保險人是生命,無法進行估價,因此在簽保險契約時,會根據約定的額度進行理賠。 常見定額保險有壽險、傷害險、年金險等。
複保險怎麼理賠?
當你重複投保有通知保險公司,屬於善意複保險,理賠時各家公司會依據其所保金額按比例分擔理賠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向A公司投保200萬、B公司300萬, A公司需負擔五分之二的理賠責任、B則是五分之三。 反之,若你沒有盡到通知的義務,且有不當得利的意圖,屬於惡意複保險,除了第一家投保的保單仍有效外,其餘的保險契約皆無效。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之主要理由為何?
(二)代位求償的目的: 1.防止被保險人一次事故獲得雙重賠償,造成不當得利。 2.使法律上該負責之人負其責任,以維護社會之公平性。 3.有助降低保險費。
再保公司有哪些?
再保險公司 法商法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聯絡處-壽險 … 日商東亞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絡處 … 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德商漢諾威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聯絡處 … 德商慕尼黑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聯絡處 … 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再保險業者得申請辦理「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哪項外匯業務?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 … 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更多項目…
新種險是甚麼?
壽險所稱的意外保險指的是傷害保險,產險所稱的意外保險則指的 是責任保險+工程保險+其他的財產保險,也有人稱爲“新種保險”。
何謂代位求償權 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目的及限制為何?
如果你有投保保險(例如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等),車禍發生時可以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填補你因車禍所受到的損害。 一旦保險公司付了保險金給你,保險公司就可以代替你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這個叫做保險公司的「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身保險適用複保險嗎?
人身保險之部分險種,仍有複保險制度之適用:至於人身保 險中之醫療費用保險及喪葬費用保險等中間性保險,因為具 有損害保險性質,亦即得計算其損害之金錢價值,故當然有 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原則之適用,從而複保險相關規定仍 有適用餘地。 數個死亡保險」,故學說方將其歸類為採肯定說之實務見解。
惡意複保險契約法律效力為何?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