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權處分?
(一)無權處分: 係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 民法第118 條第一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 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是以,無權處分之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有善意取得嗎?
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亦為效力未定,無權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雖係以本人名義所為,但卻不在本人之授權範圍內,因此法律上賦予本人決定權限,是否願意接受此一法律效果,但對於無權代理善意信賴之人,除有符合民法關於表見代理之要件外,不得主張善意信賴而受法律之保護。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效力如何?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出賣他人之物有效嗎?
其實很簡單,法律並沒有規定買賣契約的生效,須以買受人善意為要件。 所以說,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契約的效力與買受人之善意或惡意無關。
物權行為有哪些?
現行民法有關「物權編」物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我國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8、99年大修法,新修正的物權如下共有八種,分別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 1.「所有權」是指在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並可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
形成權有哪些?
3.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
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其效力為何?
共有人將共有物特定之一部讓與他人,固為共有物之處分,其讓與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對於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然受讓人得對於締約之共有人,依據債權法則而請求使其就該一部取得單獨所有權,對於不履行之締約人除要求追償定金或損害賠償外,亦得請求使其取得按該一部計算之應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之關係。
什麼是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亦稱為債務行為或債權行為。 負擔行為包括單獨行為(如捐助行為)及契約(如買賣、租賃等),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的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的義務。
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消滅時效幾年?
(一)一般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5條) 原則為十五年,若請求權不行使則消滅。 例外有較短之期間規定者,依其規定。
什麼是善意第三人?
法律上所稱的「善意」並不是指善良,而是指「毫無所悉」的狀態;與之相反的用詞即是「惡意」但這也不是指壞心眼的意思,而是指「知悉、瞭解」的狀態。 至於「第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之人。 因此白話來說「善意第三人」就是指「完全狀況外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