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權代理人?
無權代理,指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而為法律行為。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於此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民法第170條)。
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無行為能力人可以代理嗎?
無行為能力人:不可(§104反面)。 (無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 有效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但可以為使者,僅作為傳達已決定 之意思表示,作為傳達機關。)
無權代理可以 善意取得嗎?
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亦為效力未定,無權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雖係以本人名義所為,但卻不在本人之授權範圍內,因此法律上賦予本人決定權限,是否願意接受此一法律效果,但對於無權代理善意信賴之人,除有符合民法關於表見代理之要件外,不得主張善意信賴而受法律之保護。
什麼是無權處分?
(一)無權處分: 係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 民法第118 條第一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 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是以,無權處分之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嗎?
表見代理(apparent authority),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卻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此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使本人對相對人負責,而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代理行為在民法上的要件為何?
一、代理行為,注重以誰的名義進行 原則上,代理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必須告知交易相對人是受誰委託,並以委託者的名義簽約,稱之為「顯名主義」(圖1)。 如果代理人是以他自己名義與你簽約,就不構成代理。 除非交易相對人知道代理人雖未表示本人名義,但實際上還是有代理本人的意思,才例外成立代理,稱之為「隱名代理」。
間接代理是代理嗎?
(1)直接代理: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代理。 (2)間接代理: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代理人自己之名義為本人計算,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以其效果移轉於本人之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 有哪些?
依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7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15條,經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依照民法第75條、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做出、接受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做的意思表示無效,不能自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什麼是無行為能力的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即精神紊亂、弱智(或看似弱智)的人。 未成年人指未滿18 歲的人。 在法律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或未成年人被歸類於無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的人必須由「起訴監護人」代表展開民事訴訟,亦必須由「辯護監護人」代表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抗辯。
幾歲沒有法定代理人?
成年新制上路後,年滿18歲即在《民法》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不再需法定代理人,便能獨立進行有效的法律行為,影響層面包括契約、金融、婚姻、醫療、稅務等。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其法律效果為何?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消滅時效幾年?
(一)一般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5條) 原則為十五年,若請求權不行使則消滅。 例外有較短之期間規定者,依其規定。